2026年4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30日公布,系对2019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新增6个条款、修改22个条款,核心修订重点包括规制恶意索赔、完善平台内经营者投诉管辖、补充不予受理告知和鉴定检测程序、完善委托调解与回访问效。
一、不是“打击”职业打假,而是规范程序边界
新规一出,公众热议。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新办法是否会“一刀切”压缩“职业打假”空间?答案是明确的——会限缩,但被限缩的并非所有“发现问题即索赔”的行为,而是那些将投诉举报程序异化为牟利工具、滥用行政资源、甚至虚构消费关系的恶意索赔行为。新办法的核心变化,不在于情绪层面的“打击”,而在于将过去一线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转化为明确法条,细化了投诉举报的程序入口,明确了“谁能投诉、凭什么投诉、哪些投诉不受理”,为监管部门、商家、消费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也回应了近年来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统筹平衡消费者依法维权与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权益。
新办法的关键条款进一步厘清了边界:
第三条明确将投诉严格限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新增禁止性规定,明确提出投诉举报“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详细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非生活消费需要、无法证明真实争议、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身份核验等;
第十七条则补充了判断恶意索赔的具体因素,如购买数量、次数、频率与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或同类问题大量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多人共用同一联系方式投诉等。
这意味着,过去商家“明知对方不对劲,却只能被动卷入程序”的困境将得到缓解,部分恶意投诉将在入口处被分流、拦下。
二、典型案例透视:恶意索赔的乱象与合理维权的边界
要深刻理解新办法的修订意义,不妨通过几起典型案例,看清恶意索赔与合理维权的本质区别——新办法的规制重点,正是那些背离维权初衷、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意行为,而不是正常的消费者维权。
(一)恶意索赔典型案例:从“个人碰瓷”到“团伙化造局”
近年来,恶意索赔已从个人“碰瓷式”行为,升级为有模式、有路径、可复制的职业化、团伙化操作,不仅侵害商家权益,更挤占了行政与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
案例一:餐馆“碰瓷式”敲诈勒索。
2024年1月,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其再次在北京多家餐馆就餐时,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五次索要免单和赔偿,其中四次得逞,共计获利1663元。多数餐馆因惧怕差评、舆情及繁琐的投诉应对流程,选择“花小钱息事宁人”。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后厨、查阅监控、排查投诉举报数据,发现其作案模式具有重复性,遂移送公安机关;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案的核心痛点的是:恶意索赔的金额虽小,但商家的自证清白成本远高于赔偿金额,长期被此类投诉纠缠,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案例二:跨区域“工业化”恶意索赔。
向某等人自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辗转福建、湖北、江西、安徽等多地,在超市、便利店、咖啡店实施恶意索赔:先用钢针扎破食品包装袋,再塞入毛发或钢丝球,随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索要退款和高额赔偿,若商家质疑则威胁网络曝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中,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2400元。法院最终认定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明确警示:恶意索赔已进入职业化、团伙化阶段,而新办法将“非真实消费关系”“短期内大量集中投诉”“多人共用联系方式”等情形条文化,正是为了精准打击此类批量作案模式。
案例三:电商场景下的虚假投诉诈骗。
黄某等人原本在江苏徐州从事电商经营,2023年6月至8月,其组织多人伪造买家快递单,拍摄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的虚假视频和照片,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质量问题,骗取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企业反映后,经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研判其涉嫌诈骗,遂商请公安机关介入,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直击电商经营者的核心顾虑:此类虚假投诉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通过短视频、投诉截图等扩散,引发公关、平台、监管三线危机。新办法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人信息及具体事实依据,并允许监管部门核验身份,正是为了遏制此类虚假投诉,防范“伪维权”引发的市场混乱。
(二)合理维权边界案例:不否定索赔权利,不纵容恶意牟利
新办法的修订绝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知假买假”或高频索赔行为,而是通过明确“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边界,既打击恶意牟利,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维权权利,同时倒逼商家规范经营。
案例一:超出合理消费范围的索赔,不予全额支持。
2023年10月,曾某先后购买45件鲜竹笋(共计900斤,价款9000元),另案购买100件干竹笋,主张该购买行为系为父亲80岁寿宴及回礼准备。其后,曾某将其中一袋鲜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属实,但900斤鲜竹笋远超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且曾某无法证明该购买行为的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主动送检等事实,可认定其系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牟利。最终,法院将其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认定为1件(20斤,价款200元),仅判令生产者支付2000元惩罚性赔偿。该案的裁判意义重大:今后司法实践的主流方向,不再是“支持”或“不支持”的二元对立,而是限缩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索赔——法律不纵容职业索赔,但也不会因索赔动机,忽视商品本身的违法问题。
案例二:合理消费范围内,即便高频索赔仍受保护。
2023年5月,石某在乡村超市购买一袋28元的麻油鸡,该商品包装标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8个月,显然已过期。超市抗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曾以相同模式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提起多起诉讼,不应支付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就该次交易而言,石某仅购买一袋麻油鸡,未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其维权行为合法,故判决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并未止步于案件判决,而是发现当地乡村超市普遍存在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遂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开展专项整治。这正是新办法想要实现的核心效果:一方面防止投诉举报程序被滥用,另一方面避免商家借“反恶意索赔”之名,掩盖自身的违法经营问题。
三、新规核心条款拆解:投诉受理、调解与管辖的关键变化
结合上述案例,新办法的核心逻辑并非否定“职业打假”的积极意义,而是通过细化程序规则,解决“恶意索赔挤占维权渠道、行政资源空转”的现实问题,其关键变化集中在投诉受理、调解程序、平台管辖三个方面。
(一)投诉受理:明确“进门门槛”,杜绝恶意投诉入场
新办法围绕“投诉能否进门”,进一步细化了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边界,让监管部门有章可循,也让商家明确了应对方向。根据新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若不予受理,需明确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合法维权路径。
这意味着,今后商家面对高频投诉时,争议焦点将从“商品是否有问题”,转向“该投诉是否构成行政投诉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商家的应对重点,也应从单纯争执商品质量,转向同步固定以下证据: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核验情况、真实购买关系是否存在、购买数量与通常消费习惯是否明显不符、是否存在同一联系方式批量投诉、短期反复针对同类问题投诉等,以此佐证投诉的恶意性,争取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二)调解程序:完善终止机制,避免“程序空转”
新办法的修订更趋务实,重点完善了调解程序的相关规则,填补了此前的制度空白,包括委托调解、回避、鉴定检测、费用承担、终止调解、调解不成后的救济路径、回访问效等。
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列出了终止调解的情形,包括: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明确拒绝调解、六十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受理后发现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等。这一规定对商家而言,意味着面对明显以施压为目的、不以解决争议为核心的恶意投诉,无需陷入无限期的调解流程;对正常消费者而言,则意味着真实的消费争议将被更快从“空转调解”中分流,获得更高效的维权保障,实现“分流恶意、聚焦真实”的监管目标。
(三)平台管辖: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平台监管义务
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管辖,是此次修订中最易被忽视、但实际影响重大的变化,其核心目的是解决“网店身份不真实、管辖争议难解决”的现实问题。
旧办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新办法则调整为: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若未依法公示地址,或通过公示地址无法联系,則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官方解读明确,此次调整的背景是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身份核验和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且“实际经营地”往往难以确定。这一变化意味着,平台若未履行店铺实名、地址公示、联系可达、争议协助等义务,监管压力将直接传导至平台住所地监管部门,倒逼平台强化主体责任,规范平台内经营秩序。
四、实务应对指引:商家与平台如何适配新规?
新办法施行后,商家和平台最易陷入的误区,是将新规解读为“免赔通行证”——认为只要主张对方是“职业索赔人”,就可以拒绝所有索赔。这一认知存在严重风险:新办法限缩的是“程序滥用”,而非“实体违法的后果”,商家若存在售卖过期食品、标签标识违规、质量不合格等违法经营行为,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商家应对:精准区分,理性应对
面对投诉举报,商家应摒弃“要么妥协、要么硬刚”的极端方式,建立理性应对逻辑:一是优先核查基础信息,包括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购买订单、签收记录、商品页面及客服沟通记录,确认真实购买关系是否存在;二是重点排查异常情形,如购买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范围,是否存在同一联系方式、同一IP批量投诉,投诉人是否拒不配合身份核验等;三是精准选择应对路径,对恶意投诉,及时固定证据,向监管部门提出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申请,若对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可反向固定证据并移送公安机关;对真实消费争议,积极配合调解,及时整改自身违法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二)平台应对:强化主体责任,防范管辖风险
平台应重点落实以下义务,避免监管风险:一是严格履行店铺实名登记、地址公示义务,确保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真实、可追溯;二是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协助监管部门核实投诉信息、联系经营者,化解消费争议;三是建立异常投诉监测机制,对批量投诉、虚假投诉进行预警,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配合打击恶意索赔行为;四是规范管辖相关流程,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管辖责任,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投诉处理延误。
五、总结:新规之下,市场秩序的良性回归
回到最初的问题:“职业打假”会被限缩吗?答案是肯定的,且这一限缩已从情绪层面的讨论,进入规则兑现的阶段。但必须明确的是,被限缩的不是消费者挑错、维权、起诉、索赔的合法权利,而是那些将投诉举报程序当成生意、把真实消费关系做成道具、把舆情和监管当成谈判筹码的恶意索赔行为。
新办法的核心价值,不在于“打击”某一群体,而在于“厘清边界”——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牟利的边界,厘清行政资源与私人牟利的边界,厘清商家责任与消费者权利的边界。它不是把门关上,而是把门槛写清楚:谁是来解决争议的,谁是来制造争议的;哪些行为受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将被依法规制,今后会越来越清晰。
对市场而言,这一修订是好事:它将大量混杂的争议重新拆解,让真实消费关系得到保护,让恶意施压受到遏制,让商家的违法问题无法逃避,最终推动形成“消费者依法维权、商家诚信经营、监管精准高效”的良性市场秩序,既保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中小商家营造了更稳定、更公平的营商环境。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