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NantWorks, LLC v. Niantic, Inc.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美国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审裁判结论,认定原告涉案两项AR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35 U.S.C. § 101)可专利客体资格。判决首页明确标注“本判决不具有先例效力(This disposition is nonprecedential)”,意味着本案无法成为美国AR专利审查规则颠覆性调整的标杆判例,不能被解读为美国专利司法规则的里程碑转向。
尽管无先例约束力,本案仍是国内软件、AR、人工智能、推荐系统、空间计算及出海游戏企业必须重点研读的典型判例。本案的核心警示意义,并非再次印证“软件专利授权难、维权难”,也不是制造“AR专利普遍无效”的行业恐慌,而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直白揭露了国内专利撰写的高频致命瑕疵:权利人仅将核心技术改进、技术优化效果写入专利说明书,却以高度功能化、结果化的宽泛权利要求主张专利保护,此种撰写模式下的专利,极易被认定为抽象概念而丧失客体适格性。
本案原告为NantWorks, LLC及Nant Holdings IP, LLC,被告为知名AR游戏研发企业Niantic, Inc.,涉案纠纷直指Niantic旗下爆款AR游戏《Pokémon Go》及已停运的《Harry Potter: Wizards Unite》。原告诉请主张被告两款产品落入其两项美国专利保护范围,专利号分别为US 10,664,518、US 10,403,051。其中,US 10,664,518专利聚焦AR对象在终端设备的映射与可视化呈现技术,US 10,403,051专利则聚焦视觉虚拟对象与AR设备周边环境数字模型的融合适配技术。
从表面技术词汇来看,本案包含区域数据库(area database)、细分瓦片(tessellated tiles)、瓦片子区域(tile subareas)、AR内容对象(AR content objects)、虚拟元素属性(virtual element attribute)、呈现状态调整(alter presence)等专业技术术语,极易被解读为前沿AR底层技术的权属之争。对专利申请人而言,此类专业术语通常用于界定地图网格划分、空间位置匹配、虚拟对象叠加等专属技术场景,区别于普通的信息展示逻辑。
但美国法院针对35 U.S.C. § 101客体适格性审查,从不局限于表面技术术语的堆砌。法院核心审查逻辑在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限定,是对计算机系统、AR终端设备的实质性技术改进,还是仅为“基于位置筛选并展示信息”这一抽象逻辑,叠加行业场景包装后的形式化表述。
这也是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核心内核。本案的争议核心并非常规的专利侵权比对,而是前置性的专利客体适格性判定。法院未纠结于原被告双方的技术细节差异,而是优先审查涉案权利要求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法定的可专利主题,最终作出对原告完全不利的裁判结论,直接否定涉案专利的权利基础。
一、穿透AR技术包装:权利要求被拆解为三项基础通用动作
针对US 10,664,518专利,一审法院将涉案核心权利要求精准概括为“基于地图位置提供对应信息(providing information based on a location on a map)”,该概括得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全额认可。法院在解读涉案代表性权利要求7时明确指出:
“In other words, representative claim 7 of the ’518 patent determines a user’s location, determines relevant information to give the user, and displays that content.”
该裁判表述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并未否认权利要求中AR、地图网格、虚拟对象等技术词汇的存在,而是穿透所有场景包装,将整体技术方案归纳为三个基础动作:用户位置定位、关联信息筛选、内容可视化展示。对于绝大多数软件交互类专利而言,此种司法归纳是35 U.S.C. § 101客体适格性风险的核心预警信号——申请人主张的是专属技术方案,法院认定的却是通用抽象信息处理逻辑。
原告NantWorks对此裁判概括不予认可,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专利核心技术限定,包括区域数据库、细分瓦片、瓦片子区域、兴趣区域、AR内容对象、兴趣视野等专属技术特征。原告辩称,涉案方案并非泛化的“基于位置推送信息”,而是依托专属AR地图架构,通过标准化的空间数据处理机制,完成虚拟内容的精准呈现,具备明确的技术限定性。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直接驳回,明确上述细化术语并未改变权利要求的本质属性。法院裁判观点指出,“区域数据库”可泛指所有区域布局相关数据、普通地图数据;“细分瓦片”仅为区域无缝覆盖的通用网格处理方式;“AR内容对象”仅是待展示的虚拟素材。由此确立核心审查规则:技术术语的数量堆砌,不等同于技术限定的实质性强化,判定核心在于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共同构成专属、具体的技术改进,而非为抽象逻辑叠加行业场景外衣。
本案中,法院引入软件专利101审查经典的“纸笔测试(pencil and paper test)”进一步佐证裁判结论。法院认为,US 10,664,518专利代表性权利要求的全部操作步骤,均可通过人工纸笔操作完成:个人可自主确定地理位置、查阅网格地图、识别区域兴趣点、手动标记实景对应点位。
该测试并非指代AR游戏可依托纸笔运行,而是确立关键判定标准:若专利权利要求的核心发明逻辑,本质是人类可独立完成的识别、筛选、标记行为,仅将该逻辑迁移至计算机、AR终端设备,无法满足美国专利法101条客体适格性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
该裁判规则对中国出海企业极具警示意义。大量企业在布局美国专利时,普遍存在“混淆技术领域与技术方案”的误区:错误认为AR、地图定位、人工智能、推荐算法等前沿技术赛道,可天然赋予专利适格性。但美国101条审查的核心,并非技术所属赛道,而是权利要求是否明确记载对计算机架构、网络传输、终端显示、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机制的具体改进路径。技术背景、应用场景、前沿赛道标签,均无法替代实质性的技术方案限定。
二、致命撰写瑕疵:核心选择性加载机制未写入权利要求
本案的核心借鉴价值,不在于行业熟知的Alice/Mayo两步测试法——该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软件专利101审查的通用标准,第一步判定权利要求是否指向抽象概念、自然规律等法定排除客体,第二步核查额外技术要素是否将抽象逻辑转化为具备创造性的可专利方案。本案真正值得专利从业者深度拆解的,是法院对“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匹配性”的严苛判定。
庭审中,NantWorks试图通过技术优化效果佐证专利的创造性与技术性,主张US 10,664,518专利的核心创新在于“内存选择性加载(selective population of memory)”。具体而言,终端无需加载全部AR场景内容,仅匹配用户当前所在瓦片区域的AR内容对象进行内存加载,可有效降低设备内存占用、减少网络带宽消耗、优化移动端AR运行流畅度。
从技术层面来看,该优化逻辑具备明确的技术价值,区别于纯商业规则与抽象算法逻辑,是典型的计算机系统运行优化方案。若该选择性加载机制、资源优化逻辑被完整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形成明确的系统技术限定,本案专利大概率可通过101客体适格性审查。
但本案的致命缺陷在于:原告庭审主张的核心技术改进,未在权利要求文本中体现。法院精准指出该核心瑕疵:原告反复强调的“选择性加载”核心逻辑,未在涉案权利要求中以文字形式固定。
法院裁判原文明确记载:
“The problem with NantWorks’s argument is that the ’518 patent does not claim ‘doling out only AR content objects associated with the tiles in the device location.’”
简言之,涉案权利要求并未限定“仅加载设备所在瓦片对应的AR内容对象”这一核心限定条件,原告庭审主张的精准、节能、高效的技术优化机制,不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同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援引美国经典判例ChargePoint确立的裁判规则,进一步强化裁判逻辑: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细节、技术效果,不得用于解释、补充、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边界仅以文本记载为准。
庭审口头辩论环节的细节,更直观印证了该撰写瑕疵。法官当庭追问原告代理律师,权利要求是否明确限定“选择性加载(selectively populating)”这一核心动作,律师先是主张权利要求记载了“向设备内存填充AR内容对象”的相关表述,但在法官反复核验下,最终承认权利要求文本中无“selectively(选择性地)”这一核心限定词汇。
该细节堪称软件专利撰写的经典反面教材。其核心教训并非机械堆砌特定词汇,而是确立核心原则:专利申请人赖以主张的核心技术改进、技术优化效果,必须以可审查、可比对、可落地的限定方式写入权利要求,不能仅留存于说明书。
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说明书丰满、权利要求空洞”的撰写模式,在美国专利101审查中风险极高。申请人为扩大保护范围,仅在权利要求中保留“数据获取、上下文判定、对象筛选、结果展示”的通用流程,却将降本、提效、降噪、优化架构等核心技术创新全部写入说明书。此种模式在申请阶段可实现宽泛占位,但在无效、侵权诉讼阶段,会直接导致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抽象逻辑,彻底丧失稳定性。
归根结底,说明书仅用于解释发明原理、补充技术细节,无法弥补权利要求的撰写缺失。专利的保护边界、司法审查的唯一依据是权利要求文本,再详实的说明书,也无法挽救缺乏实质性技术限定的空洞权利要求。
三、场景包装无效:抽象逻辑嵌套AR场景不构成技术改进
针对另一涉案专利US 10,403,051,法院裁判逻辑与前述专利保持一致。一审法院将其核心权利要求概括为“接收位置信息并基于该信息展示对应内容”,本质是基于位置、上下文环境完成信息筛选与素材匹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该概括无事实与法律瑕疵,予以维持。
从文本表述来看,US 10,403,051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复杂度远超通用抽象逻辑,涵盖获取AR设备周边环境数字数据、匹配设备位置与虚拟元素属性、判定场景上下文、调取AR素材库对象、依据环境参数调整虚拟对象呈现状态、终端动态渲染展示等多个步骤。
但法院穿透复杂文本表述,认定其核心逻辑仍为“获取环境信息—筛选匹配内容—动态调整展示效果”,属于典型的抽象信息处理流程,计算机仅作为基础执行工具(computers are invoked merely as a tool)。法院援引在先判例观点明确:基于用户视角、地理位置定制展示内容,是行业通用的基础操作,即便叠加图像识别、位置感知、数据匹配等流程,若未形成专属技术改进,仍属于抽象概念范畴。
此处需厘清核心误区:本案判决并非否定AR技术、虚拟交互技术的可专利性,并非认定AR领域技术方案均为抽象概念。法院否定的是本案涉案权利要求的撰写逻辑——仅将通用信息处理逻辑嵌套AR行业场景,未记载优化AR终端运行、数据处理、渲染机制的专属技术手段,无实质性技术改进。
法院重点强调核心裁判规则:
“Lastly, limiting the abstract idea to the field of AR does not render it patent-eligible.”
该规则对所有新兴技术领域专利均具备普适警示价值:将抽象的算法逻辑、商业逻辑、信息处理逻辑限定于互联网、移动终端、AI、AR/VR、车载、医疗、空间计算等前沿场景,无法自动形成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场景限定仅能缩小保护范围,不能赋予权利要求可专利的技术属性。
这是中国出海科技企业最易陷入的认知误区:研发端与管理端普遍默认,前沿赛道的技术方案天然具备专利性。但美国101条客体审查的核心判定标准恒定:权利要求是否改进了计算机、传感器、存储、网络、渲染的底层运行机制,是否通过专属技术手段解决了具体技术问题,而非单纯依托前沿场景包装通用的人类逻辑与基础操作。
简言之,若剥离AR、空间计算等前沿标签后,权利要求仅剩“获取位置、判定场景、筛选内容、调整显示”的通用流程,必然会被美国法院认定为抽象概念,无法通过客体适格性审查。
四、专家意见局限性:无法挽救先天抽象的权利要求
针对US 10,403,051专利,NantWorks尝试通过专家报告佐证权利要求的非通用性与创造性,这也是专利无效、侵权诉讼中的常规抗辩策略。当技术问题与法律认定交织时,权利人通常依托专家意见构建事实争议,阻止法院在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阶段直接认定专利无效。
但该抗辩策略未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服务器、素材库、处理器等硬件组件,均为行业通用常规设备,无专属技术改造限定。原告主张的“基于场景属性动态调整虚拟对象呈现状态”,仅是对抽象信息处理逻辑的重复表述,未形成新的技术方案。
同时,法院对原告提交的专家报告作出严苛否定评价:专家意见大多仅复述说明书中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或是笼统作出“效率提升、效果优化、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性断言,所有核心论证均脱离权利要求文本本身,未指向权利要求中真实存在的实质性技术限定与创新点,无法形成足以推翻简易判决的实质性事实争议。
该裁判观点揭示了专利诉讼的核心逻辑:专家意见、可视化图表、商业价值故事,均只能放大优质权利要求的技术优势,无法弥补权利要求先天的撰写缺陷与抽象性。在101客体适格性争议中,所有有效抗辩必须依托权利要求文本本身,脱离权利要求的技术解读与效果陈述,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利的生死在撰写阶段已然注定,而非诉讼阶段。诉讼律师的庭审抗辩,仅能阐释、强化权利要求中已有的技术限定,无法凭空补充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创新逻辑。空洞的权利要求,即便辅以完善的专家论证与商业叙事,也无法通过美国专利客体适格性审查。
五、对中国出海企业的核心启示:重构美国专利撰写与风控体系
需明确的是,本案判决基于美国专利法体系与Alice/Mayo审查框架,具备极强的属地性,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国专利法的审查标准,也无法推导中国AR、软件专利的审查趋势。但对所有布局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案是极具参考价值的专利资产风控范本,为软件、AI、AR、空间计算、游戏交互、位置服务类专利的海外布局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第一,前置开展101客体适格性压力测试,前移风控节点。国内企业布局美国专利后,普遍优先核查产品侵权适配性与商业赔偿空间,忽视专利本身的客体适格性风险。本案明确,软件类美国专利无需进入复杂侵权比对阶段,被告可通过诉状判决、简易判决程序,在诉讼早期直接挑战专利客体资格,快速否定专利权利基础。企业需建立专利出库、维权前的101预审机制,提前排查抽象逻辑风险,避免专利资产虚值。
第二,推动技术效果落地权利要求,实现效果与限定一一对应。研发与专利代理团队需彻底摒弃“说明书承载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宽泛占位”的传统写法。内存优化、带宽降低、延迟改善、干扰抑制、准确率提升等核心技术收益,必须对应写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限定数据筛选规则、资源加载范围、缓存机制、网络请求逻辑、系统架构改进等具体技术手段,让技术效果有明确的权利要求支撑。
第三,摒弃通用流程句式,规避抽象化认定风险。“获取数据—判定上下文—筛选内容—输出展示”的通用撰写框架,覆盖面广但技术性缺失,是美国101审查的高危句式。企业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跳出通用业务流程,聚焦底层技术改进,明确记载系统、硬件、算法、数据结构、交互机制的专属优化方式,区分“通用业务逻辑”与“专属技术方案”。
第四,建立专利资产分层布局体系。出海企业需搭建梯度化专利组合,摒弃单一宽泛权利要求的布局模式。通过多层级权利要求设计,以宽泛权利要求实现业务场景占位,以精细化、高限定性的核心权利要求锁定底层架构、数据处理、渲染机制、协同交互等核心技术,形成“宽范围占位、硬技术维权”的专利布局体系,提升专利资产的诉讼稳定性。
第五,弱化对说明书的过度依赖,锚定权利要求核心价值。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但无法弥补权利要求的撰写缺失。企业需树立核心认知:专利的保护边界、法律效力最终由权利要求文本决定,核心技术创新、核心技术壁垒必须落地于权利要求,仅留存于说明书的技术改进,在无效与侵权诉讼中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属于“未主张的技术优势”。
本案最核心的警示,并非AR专利、软件专利难以维权,而是揭示了海外专利布局的致命误区:
仅将技术创新愿景、技术优化效果写入说明书,放任权利要求停留在通用功能结果层面,最终会导致专利彻底丧失法律效力。
对中国出海科技企业而言,专利权利要求的精准撰写,与后续的专利维权、资产价值、风险防控深度绑定,是海外专利布局不可忽视的核心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