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强律师|最高法最新判例:专利无效≠恶意诉讼

企业知识产权实务中存在普遍认知误区:涉案专利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即可直接推定专利权人此前的起诉行为构成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该认知具备一定情绪合理性。企业遭遇专利起诉后,常面临产品滞销、客户观望、投融资与上市受阻、商业合作中断等经营冲击。在通过无效程序否定专利权效力后,企业极易依据事后无效结果,主张专利权人初始起诉存在恶意、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4月2日审结的典型案例,明确否定了这种事后倒推逻辑,厘清专利无效与恶意诉讼的认定边界,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反制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

本案为深圳某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兴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某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责任纠纷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串联供电电路、虚拟数字币挖矿机和计算机服务器”,2015年7月21日申请,2016年3月30日授权公告。申请人同日提交的同名发明专利,因多次收到负面审查意见,于2018年12月被驳回。

2017年7月,某乙、某丙公司依据国知局正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诉方随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4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被全部无效,侵权诉讼因权利基础灭失终结。

此后,被诉方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之诉,主张专利权人明知专利不稳、恶意起诉打压竞品。该案一审未支持原告诉请,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确立核心规则:权利人起诉时专利合法有效、持有官方正面评价报告;同日发明专利被驳回,不能推定实用新型权利人明知权利瑕疵;专利后续无效是事后审查结果,不得据此倒推起诉时存在恶意。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统一裁判标准:恶意专利诉讼的认定,仅以起诉时点的客观状态与主观心态为依据,杜绝以事后结果反向推定。

一、恶意诉讼是主观侵权责任,而非专利无效的附随后果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将“维权主张未获支持”与“起诉构成恶意诉讼”等同。二者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正常诉讼风险,后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责任,司法评价与责任承担截然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仅经形式审查,权利稳定性天然弱于发明专利,后续被无效概率更高。但专利事后无效,仅说明权利未通过终极行政、司法审查,无法证明权利人起诉时明知无合法权利基础、仍刻意发起诉讼。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明确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四大构成要件:一是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与事实依据;二是起诉人主观明知该情形;三是诉讼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害;四是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中“明显无依据”“主观明知”是核心审查要点。专利无效、维权败诉均不满足该要件。企业反制恶意诉讼的举证核心,不是证明对方专利失效,而是证明对方起诉时明知无依据,仍以诉讼为商业打压工具,专利无效仅为辅助证据,而非定案依据。

若确立“专利无效即恶意诉讼”的规则,将引发维权寒蝉效应。专利权人维权风险大幅攀升,极易因害怕反向赔偿放弃正当维权,最终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司法惩戒的是滥用诉权的不正当行为,而非正常维权失利。

二、司法拒绝后见之明,不允许以事后结论推定主观恶意

本案并非否定专利无效的法律价值,而是严格区分事后权利瑕疵与事前主观恶意,禁止以结果主义替代客观证据审查,杜绝用后见之明推定当事人起诉时的主观过错。

两项关键事实,是最高法裁判的核心依据,也是企业专利维权的重要参考。

第一,权利人起诉已尽审慎义务。涉案诉讼发起时,专利合法有效,且持有国知局正面评价报告。该报告虽非终局裁判依据,但足以证明权利人并非贸然起诉,有效排除了主观恶意。

第二,“一案双申”是合法制度操作,不构成恶意布局。我国专利制度允许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旨在兼顾维权效率与权利稳定性,属于合规申请策略,不能推定为恶意诉讼前置布局。

被诉方以同日发明专利被驳回,推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权利人知情的主张,不具备司法合理性。发明与实用新型审查标准、维度不同,发明专利的审查瑕疵与驳回结果,不能等同于已授权实用新型存在权利缺陷,更无法推定权利人主观明知。

主观恶意的认定,必须严格锚定起诉时点的客观证据、信息状态与审慎义务,严禁事后结果倒推,这是本案确立的核心司法原则。

三、有效专利并非维权免死金牌,卡点诉讼、商业施压可构成恶意

有效专利与正面评价报告仅能排除起诉恶意,并非权利人的免责金牌。最高法2026年4月2日同步发布的裁判要旨,明确了持证维权仍可构成恶意诉讼的情形。

关联案例中,佛山某智能装备公司持实用新型专利起诉竞品侵权,索赔2300万元。法院查明: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已认定权利要求无创造性,权利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侵权比对极易判定、诉求明显牵强;索赔金额远超产品实际价值;且刻意选择对方上市审核关键节点起诉,导致对方上市暂停。

最高法确立综合审查规则:恶意诉讼认定需结合权利基础、事实依据,综合考量诉求合理性、起诉时机、诉讼策略、利益失衡程度等因素,最终认定该案属于借诉讼打压竞品、拖延上市的恶意维权行为。

两案形成完整裁判闭环:审慎维权、权利基础无明显瑕疵的,事后无效不构成恶意;权利根基薄弱,叠加畸高索赔、卡点起诉、商业施压等行为的,持证维权亦属诉权滥用。

恶意诉讼核心判定标准,是权利人起诉时的主观认知、权利稳定性与诉讼正当性。司法重点规制利用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发起卡点诉讼、制造程序压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权利人维权合规指引:事前审慎留痕,规避恶意诉讼风险

本案为专利权人划定合规维权底线:维权不能仅依赖专利证书,必须事前审慎核查、全程留痕,规避恶意诉讼反诉风险。

针对稳定性较弱的实用新型专利,维权前需完成全流程风险核查,包括现有技术检索、侵权产品比对、权利要求解读、无效风险预判,并留存可回溯的内部审查记录,作为后续无主观恶意的核心证据。

若专利评价报告存在负面结论、权利基础不稳,并非绝对不能维权,但权利人需履行更高审慎义务,充分论证诉求、比对依据的合理性,严禁隐瞒负面材料、明知权利瑕疵仍刻意起诉、以高额索赔施压竞品。维权可积极,但必须基于事实与证据,不得将司法程序作为商业工具。

索赔金额与维权行为需保持克制,无充分证据支撑的高额索赔,叠加对方融资、上市等敏感节点,极易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商业目的。

诉前警告、平台投诉、财产保全、监管举报等维权动作,需留存完整决策依据,保证内容真实、措辞克制,避免多重手段叠加造成不正当商业压迫。

五、被诉方反制指引:跳出“专利无效”误区,构建完整证据链

对被诉企业而言,专利无效仅为阶段性胜利,无法直接佐证对方恶意诉讼,需摒弃单一举证思维,紧扣法定构成要件固定证据。

有效反制需聚焦权利人起诉时的主观明知与不正当目的取证:一是固定其事前掌握的负面评价、审查意见、内部自认等不利证据;二是证明侵权比对牵强、存在刻意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三是举证畸高索赔、超额保全、恶意施压等不当诉讼操作;四是证实对方刻意选择上市、融资、招投标等关键节点卡点起诉。

恶意诉讼认定依赖完整证据链,仅靠专利无效无法成立,需同时证明权利不稳、主观知情、行为异常、目的不正当,才能形成完整闭环。

同时需具象化损害结果,提交合作终止、上市受阻、融资受损、订单流失、维权开支、商誉损失等客观证据。最高法明确,被诉方应对诉讼、启动无效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与起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纳入赔偿范围。

六、司法裁判核心导向:平衡正当维权与规制诉权滥用

最高法系列判例的核心导向,是双向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诉权规制,清晰划分正当维权与恶意滥用诉权的边界,不偏袒任何一方市场主体。

对专利权人,只要起诉时权利有效、诉求有据、已尽审慎义务,即便专利后续无效、维权失利,也无需承担恶意诉讼责任,保障正常维权积极性。

对被诉企业,有效专利并非维权护身符。权利人明知权利基础瑕疵,仍借关键商业节点起诉、以诉讼施压打压竞品的,必然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诉权不得沦为商业胁迫工具。

专利诉讼是市场竞争的延伸,司法既要保护合法专利权、支持正常维权,也要遏制不稳定专利卡点诉讼、恶意施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专利证书不能掩盖起诉恶意,专利无效不能回溯推定诉讼违法。企业唯有把握司法边界,方能合规维权、精准反制,实现知识产权竞争的专业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