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强律师|从最高院典型案例看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刑责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2024)沪 03 刑初 67 号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为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投资机构划定了清晰的技术创业合规红线。该案直击高科技行业人才流动与技术创新的核心矛盾,其判决逻辑、损失认定标准与责任界定规则,具备极强的行业警示与司法参考价值。

该案即为业界关注度极高的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公开资料证实,华为全资子公司海思公司自 2011 年起,持续投入资源自主研发 Wi-Fi 芯片技术,积累了大量核心技术成果。

张某原系海思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湃通讯科技公司。在新公司筹备及运营期间,张某主动拉拢原单位核心技术人员入伙,决议研发与原单位同类型射频芯片。为规避漫长研发周期、快速实现芯片流片量产、抢占融资与市场窗口期,张某团队持续招募原单位在职及离职员工,通过浏览、批量下载、摘抄、屏幕截取等不正当方式,非法获取原单位核心技术信息,并直接应用于新公司芯片研发工作。

该案最终突破普通劳动争议与竞业限制民事争议范畴,进入刑事司法评价维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等十四名被告人全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鉴定,涉案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 3.17 亿余元,法院以此作为核心损失认定依据,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涉案秘点金额、任职职权、薪资股份、参与程度等多重因素,作出差异化量刑判决。

2025 年 7 月 28 日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14 名被告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刑事判决正式生效。

本案的核心价值,不在于 3.17 亿元的巨额标的,而是厘清了科技行业的底层合规逻辑:

人才可以自由流动、职业经验可以合理复用、行业研判能力可以持续迭代,但企业专属的核心商业秘密与技术成果,严禁随人才流动非法转移。技术创业可以追求效率、加速迭代,但绝不能以窃取、搬运他人长期积累的研发周期为捷径。

(一)绝非普通跳槽纠纷:技术来源非法性,触发刑事追责边界

高科技领域技术迭代迅速、人才流动频繁,是行业常态。从司法层面来看,法律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职业发展权益:员工离职后,带走并运用自身通过长期工作积累的专业知识、工程技能、行业经验与技术判断,投身同业研发、开展创业活动,本身不构成违法。我国法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但绝不将员工视为企业附属资产,不要求劳动者离职后 "清零" 职业经验。

但本案的核心区别,在于其完全超出了正常人才流动与同业竞争的范畴,属于典型的有组织、有预谋的商业秘密侵权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法查实的案件事实,张某创业团队并非单纯吸纳行业人才,而是针对性拉拢原单位核心团队,形成内外串通的侵权闭环:核心成员高某等七人明知原单位对涉案技术采取了完善保密措施,仍在离职前后自行或勾结在职员工窃取技术信息;原单位在职员工赵某某、屠某某等人,主动配合新公司需求,非法提供受控技术资料,全程配合侵权研发工作。

本案性质从民事侵权升级为刑事犯罪的关键,并非 "离职创业"" 同业竞争 " 等表象,而是具备明知保密义务、内外串通配合、不正当获取使用、对标同类研发的完整犯罪要件。企业单纯聘用竞品离职员工,仅需核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履行情况;但如果形成 "在职人员泄密、离职人员盗密、创业公司用密" 的闭环,行为将直接突破民事合规边界,落入刑事追责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统的 "盗取纸质文件"。通过盗窃、电子侵入、截留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均属于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将本罪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核心技术侵权行为的严惩态度。

本案为所有科技企业敲响警钟:

行业内所谓的 "研发进度超快、团队能力突出、技术快速落地",若无法提供完整、合法的自主研发积累佐证,反常的研发速度将成为技术来源非法性的反向证据。研发提速的核心应当是技术创新与高效迭代,而非窃取他人研发成果、规避合规研发成本。

(二)商业秘密不以企业自封为准:秘点精细化认定是核心门槛

实务中,多数企业存在认知误区:将内部所有技术资料、研发经验、项目文档笼统定义为 "核心机密",认为企业内部标注、口头强调、签署保密协议,即可自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但司法认定中,商业秘密的成立有严格法定标准,企业单方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法定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商业价值、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芯片、软件、工业技术领域的结构参数、工艺步骤、算法模型、测试数据、程序代码、研发文档等技术信息,均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

"可保护" 不等于 "必然受保护",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核心,是秘点的精准拆分与事实举证,而非企业笼统的权利主张。司法机关不认可 "整个项目均为秘密" 的模糊表述,企业必须逐一举证:具体哪项技术信息具备非公知性、与行业通用技术及开源内容的核心差异、具备何种商业价值、对应采取了哪些专属保密措施。

本案能够顺利完成刑事定罪,核心在于权利人完成了完整的技术事实举证。涉案技术为芯片领域前沿核心技术,海思公司历经多年持续研发投入,搭建了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办案机关精准核查了40 余项涉案技术秘点的非公知性、同一性与商业价值,聘请行业专家辅助技术事实认定,通过专业评估完成价值测算,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这一判例明确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逻辑:

商业秘密保护不是事后维权的诉讼手段,而是贯穿研发全流程的证据化、体系化管理工作。技术文档分级、版本管控、权限隔离、操作留痕、离职清算、涉密告知等日常管理动作,并非形式化制度,而是司法认定 "已采取保密措施" 的核心证据。

当前多数企业的保密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仅签署制式保密协议、公示管理制度,却无权限管控、日志留存、涉密标识、离职核查等落地动作;仅口头强调保密要求,却无法明确界定具体涉密内容。此类流于形式的保密管理,在司法诉讼与刑事审查中极易被认定为 "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导致核心技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归根结底,商业秘密依靠的不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氛围,而是可识别、可管控、可追溯、可举证的合规管理体系。前沿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脱离模板化合同与口头提醒,实现精细化、具象化、证据化管理。

(三)事后删改取证、补签文件:合规补救沦为风险升级

本案的关键警示细节,在于被告人的事后补救行为,这也是所有科技企业管理层必须重点规避的合规雷区。

最高法查明事实显示,张某团队在获悉原单位拟提起侵权诉讼后,未主动停止侵权、配合核查,反而组织人员批量删除服务器侵权数据、替换销毁服务器硬盘、统一员工口径、集中补签合规承诺函,试图掩盖技术来源的非法性,规避法律追责。

企业实务中,多数经营者存在认知偏差:认为争议发生后清理数据、销毁资料、补签合规文件,是风险隔离的常规操作。但在刑事司法层面,此类行为不属于合规补救,而是销毁证据、掩盖犯罪事实、规避刑事责任的从重情节,直接坐实行为人主观明知、故意侵权的犯罪心态。

从电子取证角度,数据删除、硬盘替换、文档销毁等操作无法彻底消除侵权痕迹,反而会留下明确的操作日志与篡改记录。司法机关可通过专业电子取证技术,还原数据操作轨迹、固定侵权事实。同时,行为发生在权利人维权启动之后,这一时间节点会被司法重点审查,直接印证行为人主观恶意。

事后补签的承诺函、合规声明同样不具备免责效力。事前建立的知识产权隔离制度、洁净研发机制、资料审查流程,是合法有效的合规保障;但侵权事实发生后集中补签的制式文件,无法覆盖此前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仅能视为事后规避责任的刻意安排,不被司法机关采信。

由此可明确一条刚性合规边界:

事前完善制度是合规,事后清理篡改是刑责风险。

企业一旦发现团队存在技术来源不明、疑似侵权的风险,正确的处置逻辑绝非销毁证据、统一口径,而是立即启动专业合规响应:全面保全服务器数据、终端设备、代码仓库、通讯记录、权限日志与研发底稿,联合执业律师、专业电子取证机构与内部合规团队,全面核查技术来源、侵权范围、使用痕迹,制定合法合规的隔离、止损、整改方案。

刑事案件审理不仅审查侵权行为本身,更重点核查行为人案发后的处置态度与行为。主动保全证据、停止侵权、配合核查,可依法从轻裁量;刻意销毁证据、掩盖事实、规避追责,将直接加重刑事处罚。

(四)无实际销售仍获巨额判赔:商业秘密损失的司法认定逻辑

本案 3.17 亿元的巨额损失认定,是行业争议与关注的焦点。多数市场主体存在疑问:侵权产品未实现大规模销售、未产生实际盈利,权利人无直接经济损失,为何能认定巨额侵权损失?

核心原因在于,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与普通商品完全不同。对于芯片、算法、高端制造、医药研发等高投入、长周期的技术领域,核心技术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终端销售利润,而在于研发周期、试错成本、市场窗口期、融资能力、量产效率等隐形价值。侵权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核心技术,即便未实现产品销售、未产生盈利,也直接窃取了权利人多年的研发积累,规避了高额研发成本,抢占了行业先发优势,已然构成实质性侵权损害。

2025 年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十八条,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细化的法定规则,彻底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一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的,损失数额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二是获取后披露、使用的,优先按权利人利润损失认定,若利润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则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为准。

该司法解释的核心立法逻辑,是认可商业秘密的独立财产价值:

技术成果具备可授权、可交易、可估值的商业属性,不能以侵权方未盈利、未销售为由否定权利人的合法损失,更不允许侵权方通过窃取技术的方式,无偿占有权利人的研发成果、赚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同时,司法机关对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认定秉持严谨标准,杜绝主观估值。本次 3.17 亿元的评估结果,综合考量了技术贡献占比、长期研发投入、技术成熟度、行业许可惯例、替代技术难度、许可期限与市场折现等多重专业维度,且严格将涉案秘点价值与企业整体估值、市场融资叙事剥离,仅针对涉案 40 余项涉密技术单独估值,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这一规则对企业维权与应诉均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权利人维权时,需摒弃 "笼统主张侵权" 的思维,精准梳理秘点清单、研发投入、技术价值、侵权轨迹与行业估值依据;被指控侵权的企业,不能以 "未销售、无盈利" 作为免责理由,需针对性抗辩技术非公知性、同一性、评估合理性及自身独立研发依据。新时代商业秘密案件的胜负,核心在于技术事实、管理事实、价值事实的完整举证与清晰论证。

(五)高管承担核心刑责:技术风险绝非员工个人问题

本案的另一重要司法导向,是明确了企业高管的主体责任,彻底打破了 "高管甩锅执行员工" 的侥幸心理。

法院审理查明,尊某公司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全程主导、组织、指挥本次侵权活动,统筹团队招募、技术研发、项目推进与融资落地。鉴于芯片研发具备高度耦合性,各技术模块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各岗位人员协同配合、统筹推进,高管作为项目核心组织者,需对全部侵权成果承担整体责任,最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

这一判决直击行业普遍误区:多数技术企业高管将商业秘密侵权风险,简单归因为 "员工个人操作不规范"" 基层员工私自泄密 ",主张管理层不知情、不担责。但司法裁判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公司层面是否存在组织化侵权行为。若企业为快速量产、抢占融资窗口、压缩研发周期,主动组织人员窃取竞品技术、统筹非法研发、推进侵权成果落地,高管作为决策与指挥者,必须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无法以 "未亲自操作" 为由切割责任。

尤其在芯片、软件、算法等系统性研发领域,技术模块高度关联、研发工作协同推进,管理层对整体研发路线、技术来源、项目进度具备绝对掌控权。若明知核心技术来源于非法窃取的商业秘密,仍持续推进研发、量产、融资,其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远超基层执行人员。

同时,司法裁判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未对 14 名被告人一概同罚,而是结合各人员的岗位职权、入职时长、参与程度、涉案秘点金额、薪资股权收益等因素,作出差异化量刑,精准划分个人责任。但毋庸置疑,企业组织者、管理者、核心受益者的刑事风险,始终处于最高层级。

本案明确了核心治理逻辑:

商业秘密合规风险,本质是公司治理风险,而非员工个人风险。企业为追求发展速度而默许、纵容技术侵权,最终的核心责任,必然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承担。

(六)双向合规闭环:同步管住技术 "流出" 与 "流入"

长期以来,多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单向性误区:仅聚焦防范自身技术被员工外泄,却忽视外部非法技术流入带来的合规风险。本案充分证明,技术合规必须建立双向管控体系,既要守住自身技术不流失,也要杜绝外来涉密技术侵入研发体系。

对于持有核心技术的权利人企业,需搭建全流程、体系化的涉密技术防护机制,筑牢技术流出防线:

第一,建立具象化秘点分级清单。摒弃笼统的保密约定,按项目、模块、代码、参数、测试数据细化涉密清单,明确密级、接触权限、存储方式与管控责任人。

第二,落实全维度权限管控与操作留痕。对核心研发资料设置访问、下载、外发、复制权限限制,对批量访问、离职前集中下载、跨岗位调取等异常行为设置预警,全程留存操作日志。

第三,完善核心岗位离职管控流程。关键技术岗位人员离职时,全面回收涉密载体、关闭系统权限、书面确认持续保密义务,配套落实竞业限制、离职核查等管控措施。

第四,留存完整研发过程证据。完整保存版本迭代、实验记录、评审纪要、代码提交、测试复盘等全流程资料,以此佐证技术自主研发属性,为后续维权抗辩留存核心证据。

对于创业公司、用人单位等技术接收方,需建立严格的外来技术流入合规机制,规避侵权风险:

第一,规范招聘面试边界。严禁诱导、要求候选人披露前雇主涉密技术信息,禁止以提供竞品技术资料、代码参数作为入职考核条件。

第二,落实入职合规告知与承诺。新人入职时,明确禁止携带、使用、上传第三方商业秘密,签订专项知识产权合规承诺,杜绝外来涉密资料流入公司体系。

第三,搭建高风险岗位洁净研发机制。对来自竞品企业、接触过核心技术的高薪岗位人员,实行人员隔离、资料隔离、需求隔离,通过代码审查、研发留痕规避技术侵权风险。

第四,建立外来资料审查制度。所有外部引入的技术文档、数据代码、工艺参数,必须报备来源并经过合规审核,员工个人带入资料不构成企业免责理由。

第五,坚守发展与合规平衡底线。企业在融资、流片、量产、客户验证等关键发展阶段,严禁为追赶进度突破合规底线。非法技术搭建的业务体系,不仅会引发刑事追责,还会衍生估值缩水、股权回购、对赌违约、合同失效、投融资合规危机等连锁风险。

结语

3.17 亿元的巨额许可费,不仅是一组数字,更是司法机关对技术创新价值的权威认可,对不正当技术窃取行为的严厉否定。窃取他人多年积累的研发周期、规避正常研发投入、通过非法手段抢占市场优势,本质上是对创新秩序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科技行业的可持续竞争,核心是合规创新的竞争,而非投机取巧的博弈。人才可以流动、创业可以加速、技术可以迭代,但商业秘密的合规边界,绝不能被融资压力、量产需求、业绩目标所突破。敬畏技术产权、坚守合规底线、依托自主创新,才是科技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