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栋律师|从最高法院 “撞脸鞋” 案看鞋服品牌反仿款知识产权策略

2026 年 3 月 20 日,据《World Trademark Review》报道及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就一系列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裁判,撤销原审关于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判决,改判支持彪马(PUMA)基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主张。该案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的产品外观近似性判断,而是直击仿款产业的核心逻辑:鞋侧条纹等视觉元素,究竟是单纯的装饰性设计,还是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识别功能。

本案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志性事件,并非仅因涉事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更在于其击穿了中国仿款市场长期存在的灰色操作模式。实务中,大量 “撞脸鞋” 并未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是规避文字、图形等核心注册标识,刻意模仿消费者高度关联的侧边线条、整体轮廓、结构拼接等视觉识别点;更有甚者,将此类蹭知名度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 “合法专利” 为掩护,截取品牌方长期市场投入形成的消费者认知。此类行为并非直白的假冒侵权,却实质性窃取品牌识别价值,成为行业维权的重难点。

最高法本次裁判的核心意义,在于否定了 “将品牌识别元素伪装为装饰设计、以外观设计专利构筑仿款护城河” 的商业模式,为鞋服、潮品、联名消费品牌,乃至电商平台合规审核、知识产权授权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一、裁判逻辑突破:从 “外观比对” 转向 “商标性使用” 实质认定

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归属于江苏某体育用品公司。彪马主张,涉案专利鞋侧图形与其Formstrip 条形商标构成近似,侵害其在先商标权,案涉专利应属无效。公开权利信息显示,彪马 Formstrip 条形商标自 1958 年投入使用,在中国境内持续注册并使用,核心注册证涵盖 1976 年、1991 年、2007 年等多个申请节点。

本案历经完整行政与司法程序:2022 年彪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作出维持部分专利有效的决定;2024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该行政决定;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已撤销(2024)最高法知行终 860 号、861 号、862 号、864 号、1274 号等五件案件原审裁判,最终支持彪马核心诉求(具体案号及文书以人民法院官方公开为准)。

本案实现裁判反转的核心,并非外观近似程度的重新判断,而是裁判重心从 “静态设计比对” 转向 “商标性使用” 实质认定。在先同类纠纷中,权利人的核心举证难点在于:证明涉案视觉元素并非通用装饰,而是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性使用 —— 唯有构成 “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搭便车等侵权判定逻辑才能成立。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关键裁判规则:在鞋类行业中,将图形标识置于鞋帮外侧,以较大尺寸、显著位置呈现,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典型使用方式。鞋侧位置并非中性审美区域,而是市场交易中天然的品牌提示场景;对于经品牌长期、稳定使用形成认知的条形元素,消费者的第一感知是品牌归属,而非单纯装饰美感。

该认定大幅压缩了仿款方的核心抗辩空间:具有品牌识别功能的标志性视觉元素,不能被笼统界定为 “装饰设计”。消费品领域的仿款行为,并非随机的美学借鉴,而是精准复制消费者认知锚点;司法机关对特定行业、特定位置、特定使用方式的商标功能认定,重新打通了品牌维权的核心逻辑。

二、权利适用统一: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侵害在先商标权

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的常见误区,是将商标、专利、版权割裂管理,分团队、分预算、分目标推进,导致品牌识别、法律维权、专利申请、平台投诉脱节,无法形成针对 “消费者误认” 的全链条维权体系。

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裁判思路,在于将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纳入统一的市场交易场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并非仅依据设计图纸的静态比对,更需审查其是否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度 “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中,彪马运动鞋外观设计无效案的评析意见亦明确,此类纠纷需综合考量图形近似度、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行为人主观意图,核心判断标准为 “装饰性使用还是标识性使用”。

本案严格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款的实务核心在于:外观设计专利并非仿款行为的 “隔离带” 或 “洗白工具”,以侵占他人品牌识别空间为目的的设计,即便获得专利授权,亦不能对抗在先商标权。

这一规则对中国品牌维权具有关键意义:中国市场的 “撞脸” 仿款,无法通过单一知识产权权利解决。仅主张商标侵权,易被抗辩 “整体设计不同、自有标识清晰、属于风格借鉴”;仅主张外观设计侵权,常面临对方未申请专利、抢先申请专利的困境。最高法明确,在鞋服等强视觉识别行业,品牌可通过 “在先商标权 +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的组合策略,破除仿款方的专利合法性抗辩。

三、品牌实战升级:反仿款维权的四大核心策略

本案的价值远超个案胜负,其核心在于为品牌反仿款提供了可落地的策略升级方向,品牌需从 “被动打假” 转向 “主动布局”:

(一)梳理视觉识别资产,实现 “设计语言” 向 “法律资产” 转化

品牌需重新盘点非传统商标的核心视觉资产:鞋侧条纹、鞋跟轮廓、包袋结构、服装拼接、产品腰线、门店视觉系统等元素,虽未注册为传统商标,却是消费者识别品牌的核心依据。营销层面的 “设计语言”,需转化为可主张权利的法律资产,通过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专利布局等方式固定权利。

(二)强化授权链条管理,防止品牌识别元素稀释

授权管理需突破 “仅监控 Logo” 的传统模式,覆盖联名、代工、代理、跨类目合作全链条。品牌识别元素的泛化使用,会直接削弱其显著性与识别力:若放任合作方随意修改、使用条纹、拼接等核心视觉元素,将直接降低品牌主张 “商标性使用” 的证据效力,自毁维权基础。

(三)构建 “权利组合” 投诉体系,提升平台治理效率

电商平台仿款治理的难点,在于 “非假冒式仿款”—— 未使用他人字标、保留细微差异、标注自有品牌。本案形成的司法样本,为品牌平台投诉提供了核心依据:品牌可基于中国司法裁判规则,主张涉案元素在特定位置、使用方式下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在先商标权,大幅提升投诉说服力,抬高平台合规风险。

(四)升级证据体系,聚焦 “交易场景混淆” 证明

维权证据需从 “产品截图比对” 升级为市场交易场景证明,核心举证三大要件:一是涉案商标在中国市场长期使用、具有高知名度与显著性;二是被控侵权行为的使用位置、方式符合行业商标使用惯例;三是普通消费者在真实交易中,易对商品来源、授权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广告投放、销售数据、门店陈列、消费者调研等完整证据链,是维权胜诉的核心。

四、司法边界厘清:保护识别功能,而非垄断设计元素

本案需避免过度解读:司法保护的并非抽象设计风格或基础图形元素,而是品牌经使用形成的、具有识别功能的具体商业表达。法院规制的核心,是竞争者将他人具有市场识别力的标志性元素,使用于同类商品的核心识别位置,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攫取他人品牌价值的行为。

裁判的边界清晰明确:并非 “元素近似即侵权”,而是禁止以他人品牌识别成果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法院综合考量图形近似度、使用位置、商品类别、商标知名度、消费者认知、使用性质六大因素,并非无限制扩张商标权,而是明确产品设计一旦具备品牌识别功能,便不能以 “美学自由” 规避法律规制。

该规则对本土品牌与国际品牌同等保护:真正深耕市场、形成消费者视觉记忆的中国品牌,可依托本案裁判逻辑,阻断 “高仿不假冒” 的仿款路径。从长远看,本案将推动中国市场从低水平模仿竞争,转向原创设计与品牌价值竞争,提振全行业原创投入意愿。

五、行业核心启示:前置布局知识产权,实现协同治理

若仅将本案视为行业新闻,便错失了其核心价值。对于鞋服、运动、潮品、箱包、美妆等强视觉属性行业,本案是一份前置性知识产权治理清单:

品牌的首要工作,并非仓促发起诉讼,而是全面盘点自身核心识别资产:明确消费者无文字提示即可识别的视觉元素、固定长期稳定使用的传播证据、管控合作方的视觉使用行为、监测平台边界测试型仿款链接,实现从 “被动灭火” 到 “前置防控”。

同时,品牌需打破内部部门壁垒:设计部门、商标团队、专利团队、电商法务需协同作战,围绕核心识别资产确权、管控、维权一体化运作。若品牌仅投入市场费用教育消费者,却未进行法律层面的权利布局与管控,本质上是为仿款产业提供基础设施。

结语

最高法就 “撞脸鞋” 外观设计纠纷作出的裁判,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的适用边界,其核心启示在于:最具隐蔽性的仿款,并非假冒注册商标,而是拆解品牌识别元素,以专利与自有品牌为外衣实施的侵权行为。

对于中国品牌而言,读懂本案的关键,是重构对反仿款战场的认知:知识产权不再是孤立的权利申请,而是围绕品牌识别资产的全链条布局。唯有提前确权、协同管控、精准维权,才能真正守住品牌核心价值,在规范化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